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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工作中有关问题作出明确指引
日期:2007-12-04 点击率:4332
最近国家质检总局以国质检量函[2003]554号文答复黑龙江省质监局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的请示,请示和批复的相关内容如下:

   一、[请示问题]:在法宝计量检定机构考核中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00),对定量包装商品检测实验室进行考核,并予以授权是否符合要求?

   [批复意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并授权其承担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实验室任务。符合总局《关于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量函[2002]245号)规定,即“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实验室的考核、授权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请示问题]:地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可否依据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开展检定工作?

    [批复意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可以依据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开展检定工作。根据原国家计量局《在实施计量法中有关计量检定规程问题的意见》([86]量局法字第337号)的有关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据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开展检定工作时,应当限定在对某部门所属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三、[请示问题]:对商品房面积测量工作,可否依据1069-2000考核并授权?

    [批复意见]: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执行〈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7号)有关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对开展商品房面积测量工作的技术机构考核和授权。

    四、[请示问题]:防雷、防静电检测工作可否依据1069-2000考核并授权?

    [批复意见]:鉴于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中未规定从事防雷、防静电检测工作要经考核和授权,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不应将从事防雷、防静电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纳入计量授权管理的范围。

    五、[请示问题]:医用X光诊断机等强检计量器具,可否在授权证书中“校准/检测”项目中列出?

    [批复意见]:列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在没有适用的计量检定规程、或在检定同期内、或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在修理安装送检前等情况下需要掌握其量值准确程度时,使用者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校准或检测,但不得以校准取代检定。因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校准/检测”项目中可以列出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国家质检总局对上述请示的批复,对全国质检部门按JJF1069-2003规范即将全面开展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提供了及时和明确的政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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